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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諭知,當年董事會是否由蔡正元主導、董事會的結構為何,請被告提出證據。檢察官則認為士檢早就對蔡正元是否具決定性影響力提出說明,蔡掌握了逾9成股權,可見所有決議都是他主導。
#div-gpt-ad-1503996040247-0 > div { margin: auto; display: block !important; }士檢起訴指蔡明知中影每股股價高於每股面額10元,竟藉董事長身分主導中影公司董事會,決定「依公司法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300萬股,每股面額10元,按面額發行,授權董事長另訂除權基準日」、「辦理本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資7億6152萬元,同時辦理等額減資7億6152萬元,即每股增減資各13元」決議,使中影增資認股人得以遠低於每股淨值的每股10元價格認股,認股人在減資後每股隨即可退回減資款13元,認購人除可獲得到每股3元的減資利潤,並同時無償取得中影公司股份。
他澄清沒辦法主導董事會,名義上是阿波羅的法人代表,實質上是阿波羅依據股權協議書的履約協議書、合作協議書的履約義務來指派,除他之外無人與阿波羅有關係,「如果依公司法百分之85以上要由原股東認養會造成損害,那麼全台灣的上市公司都要被抓光了」。
作者: 姜建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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